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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林少明与傅华武、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明,傅华武,吴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842号原告林少明,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傅华武(自用名付华武),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吴秀珠,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林少明与被告傅华武、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对被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华武、吴秀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少明诉称,2015年3月3日,被告因办厂资金缺乏,陆续从2009年至2015年向原告借款以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9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3000元,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的利息26040元。被告傅华武、吴秀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傅华武、吴秀珠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注明:“今向林少明借到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正,落款:借款人付华武、吴秀珠”。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付华武的公民身份证上名称显示为傅华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林少明与被告傅华武、吴秀珠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傅华武、吴秀珠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傅华武、吴秀珠即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傅华武、吴秀珠返还借款本金9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傅华武、吴秀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华武、吴秀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少明借款本金93000元。如果被告傅华武、吴秀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少明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1元,由原告林少明负担586元,由被告傅华武、吴秀珠共同负担20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傅华武、吴秀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黄道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