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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康文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字第1347号罪犯康文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中技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常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文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经本院二审审理,改判康文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康文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文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