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保联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01号罪犯朱保联,又名朱宝联、王军,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了(2012)内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保联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朱保联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0月30日,内乡县某村村民孙书某在谢家沟河东坡上放羊时,羊跑到李秀某家红薯地里吃了红薯秧,李秀某与孙书某发生争吵,孙书某的三弟孙中某和李秀某的孙子朱保联也赶到现场,朱保联随手捡起地里的一个石块朝孙中某头部扔去,击中孙中某头部。后孙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18日,朱保联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3.2万元,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罪犯朱保联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9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保联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保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