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润民生姜专业合作社与鹿四友、栾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润民生姜专业合作社,鹿四友,栾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润民生姜专业合作社,住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鹿四友。被执行人栾兆伟。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润民生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鹿四友、栾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岱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岱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