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542号申请执行人邢某甲。被执行人邢某乙。本院在执行邢某甲申请邢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某甲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重字第000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