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文香��陈丽霞、金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香,陈丽霞,金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496号原告:杨文香。委托代理人:赖星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霞(又名陈美娥)。被告:金文海。原告杨文香为与被告陈丽霞、金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陈丽霞、金文海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丽霞、金文海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因被告陈丽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3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文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星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霞、金文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7月18日,被告陈丽霞(陈美娥)分二次向原告杨文香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二份;2014年8月7日,陈丽霞(陈美娥)又向原告杨文香借款22000元,约定于下星期归还。借款发生后,被告陈丽霞至今分文未还。另,被告陈丽霞与被告金文海于2014年7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霞、金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文香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借款22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陈丽霞、金文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永胜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