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172号原告许某甲,男,1984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某甲,女,1983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