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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172号原告许某甲,男,1984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某甲,女,1983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