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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升允与金正一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升允,金正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89号申请执行人:赵升允,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金正一,男,1970年10月25日生,朝鲜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56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刘  建  光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合议庭笔录评议时间:2016年6月28日评议地点:执行局评议案件:(2016)辽0291执89号参加人员:执行员杨力、刘建光、白力忠评议内容:杨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白力忠:同意上述意见。刘建光:同意上述意见。决议:本院(2016)辽0291执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报告(2016)辽0291执89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赵升允,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26号2-5-2。被执行人:金正一,男,1970年10月25日生,朝鲜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里71号1-26-3。二、案件的由来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56元及执行费。三、执行工作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四、执行结果本院(2016)辽0291执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