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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钟国胜与被告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胜,X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钟国胜,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小磊、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X,男,生于1951年7月25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04170-1。负责人:蔡晗,任公司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超,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胜诉被告X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胜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国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被告X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钟国胜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人民审陪员杨训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