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祖章、朱夕明申请执行尹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章,朱夕明,尹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罗祖章,男,生于1958年8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夕明,女,生于1959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尹久红,男,生于1989年9月9日,汉族。2016年2月5日,本院根据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制作并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罗祖章、朱夕明申请执行尹久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同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的义务:向罗祖章、朱夕明支付购房款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235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尹久红向本院反映已给付全部购房款,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房款是交给中介的,现正以中介及申请人为被告在安居法庭诉讼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反映属实,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起诉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实。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证券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尹久红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被本院查封。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待诉讼结束后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一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