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白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33号申请人惠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某某1,男,汉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某某2,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惠某某与白某某1、张某、白某某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艳香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