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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616号原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裴永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双全,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丽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尚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