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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行审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凤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被执行人张凤云。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市监处字[2015]72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凤云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乐市监处字[2015]72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2000元。并于2015年10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000元的义务。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申请的加处罚款1980元(加处罚款从2015年11月5日开始计算,计2000元3%33天=1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赛琴审 判 员  丁建敏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