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陈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屈某,男,1973年4月13日,汉族。诉讼代理人朱仁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泽,男,1982年9月21日,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8月17日被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国栋、张记辉,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贝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屈某、被告人陈泽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泽虚构其承包登封市人民医院工程的事实,以借钱为名,分三次在登封市嵩阳高中宿舍内,骗取被害人屈某15万元现金,后将骗取现金用于偿债和赌博等支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陈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泽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陈泽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具有偿还能力,后因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系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的犯罪数额15万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泽虚构其承包登封市人民医院工程的事实,以借钱为名,分三次在登封市嵩阳高中宿舍内,骗取被害人屈某134500元现金,后将骗取现金用于偿债和赌博等支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于2009年到登封市嵩阳高中承包餐厅,与高中上班的屈某相识,自2014年暑假开始,其先后四次向屈某借款,第一次借款3万元,月息3分,扣除利息后屈某给其29100元,其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第二次因朋友张某乙向其索要2万元欠款用于赎回抵押车辆,其就以此为由向屈某借款7万元,并称张某乙是做工程的,屈某扣除当月利息后,给其67900元,月息3分,因第一次借款3万元未还,其向屈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偿还张某乙欠款2万元和支付高某利息1.4万元后,剩余款项大部分玩赌博机输了;第三次因高某催其还钱,其就以与朋友在登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承包工程为由,向屈某借款4万元,月息5分,屈某扣除当月利息,给其3.8万元,其偿还高某2万元后,将剩余大部分款项用于玩赌博机输了;第四次为偿还高某利息及朋友借款,其又以市医院的工程快结尾急需用钱为由,向屈某借款4万元,屈某扣除利息后,交给其3.8万元。后屈某问其催要,其无力偿还,就安排妻子李某回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老家,其去宁夏银川,手机也停机了。其借钱的目的是还账和打赌博机翻本,张某乙向其追要2万,其借屈某7万元主要是因为赌博输钱,想多借点钱翻本,其为了骗取屈某的信任,虚构其与朋友在医院承包工程,其当时考虑打赌博机赢钱了再还屈某,后因为没有能力还钱,就离开登封。被害人屈某的陈述称陈泽、刘某夫妇在登封市嵩阳高中承包食堂,因其在高中上班,双方认识。2014年10月左右,陈泽第一次以还房贷、给工人发工资为名,向其借款3万元,月息3分;第二次陈泽称在登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承包有装修工程,向其借款7万元,月息3分,加上之前借的3万,陈泽给其打了张10万元的借条;第三次陈泽称装修工程量增加急需资金,向其借款4万元,月息3分;第四次陈泽又称工程扫尾,马上验收急需资金,向其借款4万元,月息5分。其每次借款给陈泽时都直接扣除当月利息。2014年年底其找陈泽还款,陈泽给了其一个月的利息4200元,并保证过完年还钱,过完年其再次找到陈泽,陈泽又以医院工程款未结为由,给了其一个月利息6000元。2015年4月30日,其到陈泽住处,得知陈泽全家搬走,孩子也转学了,电话联系不上,其就报案了。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称2015年2月3日左右,同学吴某乙称有人想合伙做生意,需投资6、7万元。后陈泽与其联系称现承包嵩阳高中学生餐厅,因资金困难需合伙人,其投资7万元后,并未分得利润,2015年5月3日起就联系不上陈泽。证人高某的证言称2014年2月份,陈泽以做市医院工程缺少资金为名向其借款8万元,从2014年3月到12月,陈泽都按月息2分支付其利息,直到2015年5月4日,其发现陈泽全家都搬走了,孩子的学籍也转走了。证人周延民的证言称其系登封市人民医院后勤科科长,2014年市医院六号病房楼扩建,2014年底完工,工程承包给了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张某甲,其不认识陈泽。证人张晓东的证言称2014年其所在华昇公司承包了市医院六号病房楼扩建工程,其不认识陈泽,陈泽亦没有参与施工。证人王某的证言称其系河南三六餐饮有限公司登封市嵩阳高中餐厅负责人,陈泽承租一号餐厅,从2013年8月份承包开始一直到2015年4月,只有两个月是亏损,合同是到2015年7月底,但是陈泽2015年4月份就消失找不到人了,陈泽在2015年以给餐厅员工看病为名向公司借款7000元,四月份又向其借款1500元,钱没还就找不到人了。证人张德余的证言称2014年其带着自己的施工队负责河南华昇公司中标的登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六号病房楼的地面硬化,并未与他人合伙,其与陈泽认识三年左右,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陈泽先后以弟弟跟人打架、餐厅缴纳税票、老婆生孩子等名义向其借款8万余元,并未打借条。后其对陈泽称车抵押让先还点钱,陈泽给了其四千元左右,其和陈泽没有做过工程,陈泽在市医院也没有承办工程。其和陈泽去过登封市嵩阳路名爵台球俱乐部几次,陈泽玩赌博老虎机,每次输两三千元,2015年春节后,其听说陈泽玩老虎机输了二、三十万元,证人卢某的证言称从2013年8、9月份,其和陈泽经常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名爵台球厅,陈泽每次都在一楼玩老虎机,输多赢少,陈泽称他还玩缩水彩票。借据复印件三张内容分别系2014年10月25日陈泽借屈某现金拾万元、2014年11月25日陈泽借屈某现金肆万元、2014年12月25日陈泽借屈某现金肆万元。协议书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泽向吴某甲、高某的借款情况。短信截图内容为陈泽需用三万元高息,让屈某解决五分息,并称下边工程还得半个多月。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陈泽的身份及到案情况等证据。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泽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认定本案诈骗数额公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泽先后三次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屈某钱款时,均直接扣除当月利息共计5300元,屈某实际交付给陈泽144700元。陈泽收到上述钱款后,经屈某多次催要,以“支付利息”为名退还给屈某10200元。不论是直接扣除的当月利息还是事后归还的“利息”,对该部分钱款被告人陈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数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诈骗数额应为134500元。关于被告人陈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泽的行为系民间借贷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泽以朋友张某乙的车抵押给典当行需7万元赎车为由,向屈某“借钱”,但根据陈泽的供述称上述7万元其用于归还张某乙欠款2万元,又支付所欠高某的利息1.4万元,剩余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而张某乙的证言称其仅收到陈泽归还欠款四千元左右,不论是陈泽所供述的2万元还是张某乙所称4千元均明显少于陈泽向屈某所称的7万元,且陈泽故意隐瞒其所欠张某乙钱款的事实,导致被害人屈某误认为所借钱款为承包有工程的张某乙所用。随后,被告人陈泽又虚构自己承包有工程的事实,向被害人屈某许诺高息,以借款的名义先后两次骗得钱款共计8万元。首先,被告人陈泽在“借款”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未如实告知被害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虚构借款用于承包的市医院工程,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次,被告人陈泽在骗得钱款后除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外,参与赌博非法活动,大肆挥霍,且在事发后将其妻儿安排回老家山西省、自己本人手机停机藏匿至宁夏银川,企图逃避还款,无实际归还的意图;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泽主观上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泽应在此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泽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被害人屈某经济损失13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杨海洋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