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亮业与许元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业,许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业。被执行人许元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亮业与被执行人许元青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