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9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学槟诉刘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槟,李丰波,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960-1号原告张学槟,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丰波,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刘莉,住址同上。原告张学槟与被告李丰波、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槟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李丰波、刘莉,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丰波、刘莉所有的辽AK58**丰田越野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