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限公司与李萌池、张晓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萌池,张晓龙,李路合,张万心,李学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萌池,男,农民。被执行人:张晓龙,女,农民。被执行人:李路合,男,农民。被执行人:张万心,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学池,男,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萌池、张晓龙、李路合、张万心、李学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99374.0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9374.08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