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聂世威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聂世威,于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龙。被执行人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光。被执行人聂世威。被执行人于荣波。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聂世威、于荣波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聂世威、于荣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聂世威、于荣波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会客投资有限公司、聂世威、于荣波收入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