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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建科诉被告徐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科,徐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758号原告李建科。被告徐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科(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望荣(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二村5栋604号房屋(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以名下的财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建科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二村5栋604号房屋的产权(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