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友、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友,虎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88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园县。被告朱友,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虎莉,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友、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