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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999号原告喻××,曾用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号。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