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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872号原告覃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