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872号原告覃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