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曲宝田,马春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田,马春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591号原告曲宝田,男。被告马春雨,男。原告曲宝田与被告马春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宝田、被告马春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宝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合伙兑天阁殡葬用品商店,原告投资35,300.00元。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事宜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再继续合伙经营,于2015年9月26日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并约定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0.00元,余15,300.00元于2016年3月末返还给原告。到期,被告拒不返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春雨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我们之间有合同,到2016年3月末,如果钱还不上,按照2分利息给付。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原告曲宝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出兑协议书一份(复印件),交接清单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合伙兑天阁殡葬用品商店,原告出资35300元。证据二:合同书一份(原件)。证明:证明被告马春雨欠原告15300元。证据三:协议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马春雨欠原告15300元。内容是对前面一份合同书的补充,马春雨的名字是由魏春梅代签的。被告马春雨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马春雨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曲宝田与被告马春雨于2015年8月4日合伙承兑天阁殡葬用品商店,曲宝田投入35,300.00元。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解除合伙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内容是:“在2015年8月4日马春雨和曲宝田合伙兑天阁殡葬用品商店,曲宝田兑店投入三万五千三百元整。于2015年9月25日,经双方协议店归马春雨,马春雨先付曲宝田两万元整,剩余一万五千三百元在2016年3月末还清。如不偿还按2分利息计算。之前所欠的孙艳飞货款一切由马春雨承担,与曲宝田无关”。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了合同书对该协议进行了补充。合同书内容是“在2015年9月25日店归马春雨,曲宝田投入钱归还曲宝田。曲宝田和马春雨所欠贷款归马春雨偿还。马春雨付曲宝田现钱贰万元整,马春雨欠曲宝田壹万伍仟叁佰元,2016年3月末还清”。按照约定,被告马春雨给付原告曲宝田投入款20,000.00元,余欠15,30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合伙兑天阁殡葬用品商店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存在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原被告经过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并已签订了解除合伙关系的协议书,双方对该协议书也无异议,该协议书在原被告之间即具有约束力,被告马春雨未按照协议书给付原告投入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投入款15,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春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宝田借款本金15,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0元,由被告马春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秦晓波代理审判员 叶思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