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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第1997号原告王某,女,住中国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某,男,住中国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未到庭)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晓冬(主审)、人民陪审员吴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有债务6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可不在本案中处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赵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赵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赵某于2010年8月23日出国,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起诉来院。另查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认月工资收入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被告于2010年8月23日出国,至今未归,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原告主张数额过高,考虑子女需要及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因涉及案外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赵某自2016年8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