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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江努拉西与温泉县晨欣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合买提江努拉西,温泉县晨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395号原告艾合买提江努拉西,系博乐市青得里乡冬都顾力木图村村民。被告温泉县晨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新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艾合买提江努拉西诉被告温泉县晨欣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合买提江努拉西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合买提江努拉西因双方达成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合买提江努拉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艾合买提江努拉西承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