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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邢扬与被告赵金萍、褚文平、柳相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扬,赵金萍,褚文平,柳相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549号原告邢扬,男。委托代理人张溢道,男,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萍,女。委托代理人李虎,男,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文平,男。委托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相玉,男。原告邢扬与被告赵金萍、褚文平、柳相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扬的委托代理人张溢道、被告赵金萍的委托代理人李虎、被告褚文平及委托代理人薛兴昌、被告柳相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扬诉称,2015年12月13日,原告邢扬受被告赵金萍的邀请,前往被告赵金萍家聊天,在此期间,被告褚文平、柳相玉破门而入,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躲避到室内卫生间,三被告将卫生间门踏开,继续殴打原告邢扬,致使原告邢扬从卫生间窗户坠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原告邢扬受伤后,被被告送往临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被转入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临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原告认为,由于三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到伤害,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37024.80元,医疗终结期间的误工费7680元,医疗终结期间的护理费15755.40元,终身护理费3151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9563元,医疗费36615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3800元,以上合计859746.20元的60%,即515847.72元。被告赵金萍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具体情况是,被告赵金萍与褚文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0日晚22时30分左右,原告邢扬主动到被告赵金萍家,大约半小时后,被告褚文平和柳相玉也来到家中。两被告用钥匙打开门后,原告邢扬已经到卫生间,被告褚文平、柳相玉没有与原告邢扬发生肢体接触,更没有殴打原告邢扬,原告的损伤与被告赵金萍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褚文平辩称,2015年12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褚文平乘坐被告柳相玉的车从临泽蓼泉回到县城小区,而后,被告柳相玉就回家了。被告褚文平回到自家门前时,听到家中有男人说话的声音,就又打电话叫来被告柳相玉,目的是共同进入家中,看看到底家中发生什么事情。等被告柳相玉到后,被告褚文平用钥匙开门时发现门被反锁,经敲门后被告赵金萍将门打开。被告褚文平进门后发现两卧室开着,卫生间门关闭,就怀疑有人在卫生间,便上去开卫生间门,发现门被反锁,被告赵金萍阻拦被告褚文平进入卫生间,并向被告褚文平道歉,被告褚文平用脚踏卫生间的门,被告柳相玉也帮忙踏卫生间的门。当卫生间门被踏开被告褚文平进入后,发现卫生间百叶窗窗帘闪动,有人跳楼了,被告褚文平和柳相玉就下楼到楼背后,发现地面草坪上有一男子,有出气的声音,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和警察到后,被告褚文平和柳相玉帮助将原告抬到救护车上,此后就接受警察的调查。自始至终,被告没有和原告发生身体接触,原告的损伤与被告没有关系,故被告褚文平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柳相玉辩称,被告柳相玉系被告褚文平姐夫,事情发生的经过与被告褚文平陈述的一致,被告柳相玉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赵金萍、褚文平系夫妻关系,被告柳相玉系被告褚文平姐夫。2015年12月30日晚9时许,被告褚文平乘坐被告柳相玉的车从临泽蓼泉前往临泽县城家中,约近晚11时许到达县城自家小区,被告柳相玉、褚文平就各自回家。被告褚文平回到自家门前时,听到家中妻子跟他人有欢爱的声音,便打电话叫来被告柳相玉,想共同进入家中,看看家中究竟发生什么事情。等被告柳相玉到门口后,被告褚文平用钥匙开门时发现自家分户门被反锁,又到五楼叫邻居一起开门见证未果,便敲门至被告赵金萍将门打开。被告褚文平、柳相玉进门后发现两卧室开着,卫生间门关闭,仅由被告赵金萍一人在家,沙发上有一男式T恤,遂怀疑有人在卫生间,便上前开卫生间门,发现门被反锁,被告赵金萍阻拦被告褚文平进入卫生间,并向被告褚文平道歉,被告褚文平用脚踏卫生间的门,被告柳相玉也帮忙踏卫生间的门。当卫生间门被踏开被告褚文平、柳相玉相继进入后,发现卫生间百叶窗窗帘闪动,有人跳到楼下,被告褚文平和柳相玉就下楼到楼背后,发现有一男子趴在地面草坪上,有出气的声音,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和警察到后,被告褚文平与医护人员将原告抬到救护车上,此后被告就接受警察的调查。事情发生后,原告邢扬父亲邢学进以被告故意伤害,造成原告受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临公不立字第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原告邢扬不服该通知,向张掖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张掖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张公刑复核字(2016)3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临公不立字第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邢扬又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临检控申控复字(2016)2号答复函,不予立案监督。原告邢扬受伤后,被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29025.90元,后转入临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门诊及住院治疗费3836.08元,购买辅助治疗材料202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处理。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方面,由法庭调取的临泽县公安局对被告褚文平、赵金萍、柳相玉、原告邢扬父亲邢学进,临泽县人民医院医生白华沛尔、李卉苓、原告邢扬邻居梁国虎、刘海燕和方论生的询问笔录,临泽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张掖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临泽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相互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原告邢扬的损伤后果,由临泽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人出院证明、病危通知书、住院病历、门诊治疗发票15张、住院费发票1张,张掖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人出院证明书、病历,门诊治疗发票5张、住院费发票1张,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相互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同时具备四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否则侵权行为不成立。本案中,原告邢扬因与被告赵金萍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期间,被被告褚文平、柳相玉发现后,迫于思想压力,从被告赵金萍、褚文平家的卫生间坠楼致残,无论从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还是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能证实原被告发生肢体接触,不能证明原告邢扬是被告外力作用下导致的坠楼致残,故三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与原告的伤害后果,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称,原告邢扬是被被告推下卫生间窗户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9元,由原告邢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生平审 判 员  兰玉萍人民陪审员  曹天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