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李寿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李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汉族,钦州市人,1947年5月26日生,住钦南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寿兴,男,汉族,钦州市人,1955年9月12日生,住钦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李寿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寿兴已自行封闭卫生间及厨房排污管道;双方的房屋墙有空隔,被执行人在自建房屋右侧墙脚和右后侧墙壁各安装一条小水管供水使用无妨碍到申请人李振华的行为,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仁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