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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兵、金希送等与王小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金希送,周学法,王林,王小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728号原告王兵。原告金希送。原告周学法。原告王林。被告王小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周颖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公司员工。原告王兵、金希送、周学法、王林诉被告王小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王兵、金希送、周学法、王林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金希送、周学法、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兵、金希送、周学法、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