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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95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