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雄军与陈昶羽、王奕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雄军,陈昶羽,王奕人,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赵雄军。被执行人陈昶羽。被执行人王奕人。被执行人陈聪。赵雄军与陈昶羽、王奕人、陈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雄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昶羽、王奕人、陈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2043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昶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王奕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XXXXXX的房产已抵押,且无剩余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于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视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状况的认可,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1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审 判 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