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广涛与徐满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03执恢42号徐满晴:你与高广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郾民初字第999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任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