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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谭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56号罪犯谭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涟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谭某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谭某共获得奖励分82分,并于2015年3月1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2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