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伴与被执行人纪荣彪、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伴,纪荣彪,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伴,女,193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纪荣彪,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7,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瑞(又名许随),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8,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伴与被执行人纪荣彪、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晋民初字第49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450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完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2015年10月2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纪荣彪名下、址在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九五北路17号的房产,且在2016年5月1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综合组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拍卖所需时间较长,且拍卖程序尚在进行之中。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