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马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在日照市东港区安泰水晶花园商务楼B座316房间,纠集徐某、李记龙、苗某等人,多次利用麻将赌博,累计赌资69200元。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在日照市东港区安泰水晶花园商务楼B座316房间,纠集徐某、苗某、李记龙等人,多次利用麻将赌博。其中徐某因赌博输给被告人的款,事后于2015年5月18日至7月17日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39900元,苗某因赌博输给被告人的款,事后通过转账转给被告人29300元。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麻将机一台已扣押,并追回赃款20000元。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退赃49200元。上述事实,对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苗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犯罪工具麻将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将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20000元及被告人自愿退赃款4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守相人民陪审员 刘祥秀人民陪审员 丁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