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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卓必君与郑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必君,郑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卓必君,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郑小光,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卓必君与郑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卓必君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小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被执行人郑小光的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申请执行人卓必君确认财产调查结果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芳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