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彭爱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3号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资源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钧贻,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爱中,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号。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爱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纳人民陪审员 颜 石人民陪审员 成湘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