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叶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叶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831号原告: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景和名苑市府大道东段32号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44097408B。法定代表人:董吕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於枫,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挺。原告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4926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2.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9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车牌号为浙J×××××、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PM4ACC2B1A80662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2015年9月17日,原告与郭巧蒙、被告签订编号为【2015】椒借字第09170139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郭巧蒙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月付息,以合同签订日期为依据,次月于该日期按照月利率1.1%支付利息,依此类推;原告为被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向郭巧蒙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郭巧蒙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评估、拍卖、律师代理等费用;保证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约定被告清偿之日后两年;在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的情况下,原告在其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者具有本合同第七条任一情形之一的,则被告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支付约定借期内的全部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逾期30天以内,被告自愿支付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郭巧蒙,逾期30天以上,则被告自愿支付按借款本金的0.8%每天计算的违约金给郭巧蒙。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5】椒反字第09170139号的《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鉴于原告为被告编号为【2015】椒借字第09170139号的《借款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向郭巧蒙提供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被告债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提供车牌号为浙J×××××、发动机号为8038530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PM4ACC2B1A80662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为其履行合同清偿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履行《借款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即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评估、拍卖、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本抵押活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应于原告根据《借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如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具有本合同第六条任一情形之一,则��告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自原告依《借款保证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30天以内,被告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原告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原告依《借款保证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30天及以上,则被告自愿支付按借款本金的0.8%每天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5】椒抵字第09170139号的《机动车质(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因被告与出借人签订编号为【2015】椒借字第09170139号的《借款保证合同》,并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椒反字第09170139号的《反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愿意向原告提供车牌号为浙J×××××、发动机号为8038530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PM4ACC2B1A80662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抵押反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他原告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借款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机动车质(抵)押合同》均约定,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已于2015年9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为登记的抵押权人。郭巧蒙于《借款保证合同》签订的同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50000元。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为被告向郭巧蒙担保代偿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660元、违约金54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付上述代偿款项。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200元,并支付原告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2%每月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叶挺、车牌号为浙J×××××、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PM4ACC2B1A80662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叶挺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原告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516元),由被告叶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叶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