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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良兵、宋子杰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良兵,宋子杰,衡阳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7号申请执行人宋良兵。申请执行人宋子杰。被执行人衡阳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良兵、宋子杰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已没有其它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22执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良兵、宋子杰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