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祁孝乐与花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孝乐,花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姜慧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009号原告:祁孝乐。委托代理人:陆志祥,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玉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被告:姜慧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通扬路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孝乐与被告花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姜慧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孝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孝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依法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