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公司和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公司,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农行延长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军,延长支行行长。住所地:延长县城区西街。委托代理人苏晓宁。被执行人李霞。本院在执行农行延长县支公司申请执行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行延长县支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由被告李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公司30000元人民币及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霞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霞于2016年3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农行延长县支公司案件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申请执行人农行延长县支公司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霞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申请费350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