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行初90号被告人许家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家雄,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家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家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22时20分,被告人许家雄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委会沿白土工业园振兴南路由北向南往白土耀隆山庄方向行驶,行驶至振兴南路广乐高速桥底时碰撞到停靠在路边由钟亮芳驾驶的粤FRR6**小型轿车,造成许家雄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许家雄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42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市区三大队作出认定,许家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亮芳负次要责任。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许家雄赔偿了钟亮芳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56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家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疾病诊断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钟某芳的证言,被告人许家雄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231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6]痕鉴字第316、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家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家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