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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爱斌与吴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斌,吴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042号原告陈爱斌,女,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海丽,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斌与被告吴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