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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聪聪与许继祥、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聪,许继祥,李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刘聪聪,男。被执行人:许继祥,男。被执行人:李吉华,男。申请执行人刘聪聪与被执行人许继祥、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许继祥、李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聪聪2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本金216000元计算,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年利率36%计算)。二、被执行人许继祥、李吉华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6月7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6月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06月6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04月28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1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及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