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蒙长安、武霞等与陈冬林、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长安,武霞,隗娟,蒙某,陈冬林,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阳逻营业部,段泽忠,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李革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74号原告蒙长安。委托代理人王志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安路2号内45号楼3单元3层东户,特别授权。原告武霞。原告隗娟。原告蒙某。法定代理人隗娟,系蒙某之母。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被告陈冬林。被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施岗街。法定代表人韩红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旺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姚福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阳逻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新阳大道51号。被告段泽忠。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金德鹏,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娟、刘凡尘,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革新。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长安、武霞、隗娟、蒙某诉被告陈冬林、被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阳逻营业部、被告段泽忠、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李革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长安、武霞、隗娟、蒙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长安、武霞、隗娟、蒙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长安、武霞、隗娟、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蒙长安、武霞、隗娟、蒙某负担。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