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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刘胜、甘沁玉、刘芸学、顾明琼、匡泫泫、何飞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刘芸学,顾明琼,刘胜,甘沁玉,匡泫弦,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紫荆山邮政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飞。被执行人刘芸学,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顾明琼,女,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刘胜,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甘沁玉,女,汉族,1988年8月3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匡泫弦,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何飞,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3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