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624号原告孙某某,男,1964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某,男,40岁,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