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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624号原告孙某某,男,1964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某,男,40岁,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