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三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五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财保2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负责人郭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法定代表人马保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二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栏海关办公大楼551房。法定代表人徐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三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徐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四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法定代表人马保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五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冯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马保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六徐吉华,男,汉族。被申请人七王桂敏,女,汉族。被申请人八徐达,男,汉族。被申请人九邓冰晶,女,汉族。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上述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银行存款505511996.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其自有资金505511996.83元(账号:7261010111001000001)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营资金505511996.83元(账号:7261010111001000001);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银行存款505511996.83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附申请保全财产明细)。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数额以人民币505511996.83元(伍亿零伍佰伍拾壹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捌角叁分)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立军审 判 员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程庆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有军合议笔录时间:2016.6.26地点:303办合议庭:徐立军李学明程庆华书记员温有军合议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公司太原分行与被申请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申请人2016年6月26日提交的材料,为防止转移财产,保证执行,经审查材料,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担保手续齐全,借款已宣布到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营资金担保,本案可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清单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建议尽快保全。李:把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意下保全裁定。程:担保财产审查合格了,同意下诉前保全裁定。议定:同意申请,依法诉前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