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闫怀东与王建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怀东,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闫怀东,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怀东与被执行人王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了(2015)延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建成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怀东劳务费9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建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怀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建成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王建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于荣平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