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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78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海艳,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处理终结,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待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