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05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员 蔡保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彬彬 微信公众号“”